吉林省工业软件发展战略联盟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是吉林省工业软件发展战略联盟,英文名称为JiLin Province Industrial Software Development Strategic Alliance (简称,工业软件联盟或JPISDSA)。
第二条 本联盟是在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指导下,由省内部分工业软件企业共同发起,由从事工业软件产品与服务的制造者、使用者、研究者、社会中介组织和管理机构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联合省内致力于工业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以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为原则,整合产业发展资源、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协助政府实现行业自律,整体提升工业软件产业的技术研发、制造和服务水平,满足用户需求,加快我省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软件产业的经济增长,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成熟健康的市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接受政府相关机构的指导,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产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秘书处所在地是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1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针对一些技术成熟领先的工业软件及其相关产品,组织工作组制定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使其在本行业和其它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二)促进会员之间、本产业与其它产业之间的技术合作,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
(三)针对产业内技术、经济、企业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共同存在的问题,利用联盟的优势组织调研和推动上述问题的解决;
(四)开展对产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向相关领导部门报告本产业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产业发展和产业政策的建议;
(五)组织联盟成员间的论坛和沙龙活动,不定期组织联盟成员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
(六)建设联盟网站,使之成为联盟对外宣传的窗口,联盟会员交流信息的平台,同时收集整理和编辑出版有关工业软件的信息和资料,编撰发行联盟刊物,以联盟的名义统一开展对外宣传和推广,提升联盟的影响力。
(七)推动省内,省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工业软件领域的技术与产品上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推进省内工业软件产业发展建设的同时,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竞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业软件产品与服务的制造者、使用者、研究者、社会中介组织和管理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正式成员,享受成员权利,承担成员义务。
第八条 会员申请加入联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联盟章程;
(二)在工业软件产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热心本联盟工作,积极参与本联盟活动;
(四)合法注册的省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相关的院校、研究机构;
(五)遵守联盟知识产权制度;
(六)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第九条 会员加入联盟流程: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有效的《吉林省工业软件发展战略联盟会员申请表》;
(二)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后,以征询函或其它方式报全体理事会成员,须超过2/3的成员同意通过;
第十条 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联盟全体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
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内部交流和外部推广活动;(三)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各项商业,技术及其他有益
信息;
(四)有权向联盟请求帮助协调各类事务及可能产生的商业纠纷;
(五)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
(六)有退出联盟的自由。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支持联盟秘书处的工作,接受联盟秘书处的相关协调工作;
(二)为联盟的发展献计献策,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四)完成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六)提供优惠的产品与服务给联盟内其他会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利用联盟内其他会员的产品或服务;
(七)积极推荐新成员;
(八)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成员单位的通讯方式、联系人员等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与秘书处取得联系;
(九)按规定缴纳联盟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盟活动或连续两年不交纳联盟会费的,视为自动退出本联盟。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背离联盟宗旨,严重违反联盟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时,经过理事会相关流程讨论,做除名处理;会员被联盟除名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联盟组织机构
(一)联盟大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二)理事会由会员单位申请加入,并经过全体会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换届时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三)常务理事会是决策机构,由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会副理事长单位组成,每届任期3年,换届时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四)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
(五)专家委员会成员若干,由政府主管部门,政府领导,专家和部分会员企业人士组成,负责政策导引,重大事件咨询等事宜;
(六)联盟常设三个工作组:技术工作组,标准工作组,产业应用推进组;
第十五条 联盟大会
联盟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联盟大会包括联盟大会年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单位或秘书长召集。联盟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联盟大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联盟会员或理事会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联盟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表决须有2/3以上参会人员通过决定有效。
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参与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二)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三)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五)换届选举理事会会员;
(六)决定终止、清算等;
(七)其它须经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单位申请加入,并经过全体会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理事会对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会员的任期为3年,首届理事会会员由联盟发起成员推选组成(注:联盟发起会员是指积极参加联盟成立初期的活动,并自愿作为发起人的公司或组织)。
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由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单位或秘书长召集。理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在理事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审议章程的修订;
(三)审议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六)提名、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七)决定联盟秘书长任免;
(八)决定各工作组组长单位的任免;
(九)审议批准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会员的奖励和惩戒;会员的除名,须有理事会全体会员总数的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会员同意方可。
(十一)审议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议案;
(十二)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会副理事长单位组成,申请成为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须经过全体理事会会员2/3的会员同意通过,每届任期3年。常务理事会会议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2/3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年会的决议,并向理事会大会报告工作;
(二)审定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审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四)审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五)审定各工作组、秘书处工作报告;
(六)领导联盟秘书处及各分工作组开展工作;
(七)制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八)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九)审定提请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十)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秘书处
常务理事会下设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设置秘书若干名。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秘书处的职责:
(一)负责起草联盟章程及其修改;
(二)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联盟内各工作组及会员的活动;
(三)负责筹备联盟全体会员大会会议及理事会年会,常务理事会年会的召开;
(四)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和报告;
(五)负责受理企业加入联盟的申请和退出,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审核;
(六)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会员及受理会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工作组
联盟划分若干工作组。
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每届组长及副组长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工作组职责
各工作组应贯彻联盟理事会的决议,按照联盟理事会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及时向秘书处及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联合工作组内会员单位制定行业标准及推广行业应用方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联盟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其活动经费主要来自联盟成员交纳的会费以及赞助等。会费每年收缴一次,由秘书处负责联络办理。
第二十二条 联盟的活动经费全部用于联盟会议活动经费、与联盟工作计划有关的专项工作和各工作组相关工作的启动经费、技术或市场考察以及日常管理等有关开支。
第二十三条 联盟的活动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向联盟全体成员公布。经费的使用由秘书处负责财务核算,秘书长进行管理、监督。会费交纳以及赞助和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要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常务理事会和联盟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联盟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会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联盟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经联盟全体会员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联盟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章程于2015年10月20日经联盟第一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开始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