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局(经济局、经发局、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工信部联产业[2016]231号)、《吉林省推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行动实施方案》和《“中国制造2025”长春实施纲要》,大力培育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的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促进制造业网络化、智能化、协同化、服务化发展,根据《长春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现开展2018年长春市服务型制造试点企业认定工作,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长春市服务型制造试点企业包括以下重点领域:创新设计、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网络化协同制造、服务外包、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解决方案、信息增值服务、相关金融服务、智能服务、其他制造业服务化模式和服务领域等。
二、申报条件
申报长春市服务型制造试点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严重违规违法记录。
(二)企业服务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服务型制造能力和持续的服务型制造投入。上年度服务化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10%,近三年内实施服务型制造项目不少于2个。
(三)企业在服务型制造模式发展中成效显著,服务型制造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并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服务型制造发展起到较好的带动作用。
(四)企业服务型制造发展符合国家、省和市服务型制造行业的发展方向,发展潜力较大,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市场前景较好。
(五)已被评为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省制造业服务化试点单位的企业不需要进行申报,自动获得长春市服务型制造试点企业资格。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统一装订成册:
(一)封面(附件1);
(二)长春市服务型制造试点企业申请报告(附件2);
(三)长春市服务型制造试点企业认定申报表(附件3)。
四、申报程序
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并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考察,合格的予以正式文件上报。申报企业务于5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各工信主管部门。5月28日前各工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工信局光电信息处,并附电子版。中省直单位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申报材料由辖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
五、申报要求
(一)各工信主管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审查把关职责,确保质量;
(二)按时完成申报,超过时限上报企业将不予受理;
(三)审计报告需有防伪标识,相关信息可在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
(四)申报企业需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督查相关规定。对列入安委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企业,以及列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清单且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不予安排申报。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 忻、张 锐
电 话:88777386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