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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索来军:著作权自愿登记仍然是多数国家著作权保护不可或缺的制度

    日期: 2017-06-12 08:41:37 点击数:  
    作者: 索来军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


    尽管著作权自动产生早已成为各国著作权立法的普遍原则,但在许多国家普遍实行自愿性的著作权登记,并且成为著作权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伯尔尼公约成员中有将近70%的国家著作权法中都规定了著作权登记。只是除了少数国家仍然以登记作为受保护的条件或行使权利的条件外,多数国家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几乎都是自愿性,而且登记只是为了为权利人提供更多的安全感。我国著作权法中虽然没有规定著作权登记,但早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颁布时就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登记等。2002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也增加了有关著作权转让和专有许可合同备案的规定。此外,国家版权局在1994年就制定并颁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综合各国立法情况,目前国际上存在的著作权登记从作用和效力上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根据各国法律规定,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各国著作权登记制度的调查报告,目前各国采取的登记制度,按其作用和效力来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登记是取得著作权的先决条件


    规定此类登记的国家主要集中在拉丁美洲国家。这些国家的立法受西班牙法律的影响,仍将登记作为著作权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如阿根廷、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智利、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和乌拉圭等国家。此外在有些国家,如保加利亚、沙特阿拉伯、秘鲁、罗马尼亚和阿根廷等,这些国家规定出版者对于已出版的作品进行强制性的登记。但是不登记并不能影响对权利的确认,也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制裁。


    (二)登记是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


    规定此类登记的国家主要是美国。根据美国著作权法规定,登记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但是,除了起源国不是美国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作品提起诉讼以及因侵害有关作者身份和完整性权利提起的诉讼之外等情况,任何作品在依照该法进行著作权登记申请之前不得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此外,美国著作权法还规定只有登记才能获得法定赔偿。马里、蒙古、毛里求斯和在尼泊尔等国家的立法,也将登记作为法院审理程序开始的需要条件。


    (三)登记是为了获得初步证据


    这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的一类登记。在这些国家,对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进行登记的法律效力在于建立这样一种推定: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被记载的事实或行为就是真实的,包括对作者身份,权利归属和创作日期的推定。登记记载的事实通常在司法诉讼中作为初步证据被采用。


    (四)登记在发生权利转让时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比如在美国,如果在作品登记中涉及有关权利转让文件的登记,那么登记可以作为该文件中所述事实的推定告知。当发生不同的转让或独占许可需要进行有效认定时,登记的文件比没有登记的文件具有优先的效力。在日本和韩国,转让著作权和设定专有出版权进行登记可对抗第三方的权利主张。此外,在阿尔巴尼亚、阿根廷、哥伦比亚、沙特阿拉伯、马里、墨西哥、蒙古和南非,任何对著作权或相关权转让合同的登记记载都作为对第三方公告和执行的条件。


    (五)登记为便于计算著作权保护期


    在少数国家,如奥地利和德国,按规定以匿名或者别名方式出版的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进行登记。登记的著作权人的保护期从作者死亡开始而不是从首次出版开始。





    发布时间:2017-06-09                 信息来源:中国版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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