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工信发﹝2017﹞7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局(经济局、经发局、发改局),有关中省直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全面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我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和国家级“双创”综合示范区建设,根据《长春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长工信联﹝2014﹞14号),市工信局组织开展2017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领域和范围
以汽车、农产品加工和轨道客车三大优势产业,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及医药健康、光电信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大数据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新型企业为重点,在长春市行政区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和创新型小巨人企业,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二、申报基本条件
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或同领域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领导层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技术中心建设专题会议,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7.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统一装订成册。 1.2017年长春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报告年度为2016年); 2.长春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表1); 3.评价指标必要附表(附表2—附表12); 4.其他证明材料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附表13)、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附表14)(未列入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参照B107—1和B107—2的格式填报);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或省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四、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根据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在申请报告中“地方主管部门(企业集团)的推荐意见”处盖章),并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附电子版)于4月27日(周四)前报市工信局科技处(市政府1215房间),中省直大型企业可直接报送。 联系人:李春光 联系电话: 0431-88777215
附件: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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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电子版).docx
发布时间:2017-04-11 信息来源:长春市工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