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不断完善和提升区域服务功能,打造省内领先、国内知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服务业集聚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新区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总规模为10亿元。
二、对新落户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两年内实现大数据、云计算及“互联网+”业务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规上工业企业将信息技术研发应用机构剥离,成立专业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为社会提供大数据、云计算及“互联网+”服务,两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对区内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使用本地服务商提供的云空间、云主机、云开发、云测试等云服务,经认定,三年内给予云服务费10%的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原创电影作品在院线公映,每部奖励5万元;原创电视作品在中央台或省级上星频道播出,每集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文化、软件和服务外包、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国际合作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对上年度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以其上年度离岸外包业务收入为依据,1美元奖励人民币0.1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实现离岸外包收入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租用国际数据专线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户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对省级重点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的服务外包人才(大专以上学历),每年在新区创业、就业达300人以上,给予培训机构连续3年、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补助。
八、对进驻东北亚国际物流园区、东北亚航空物流园2A、3A、4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的运营补助;对进入省级以上试点的多式联运物流企业,按照市级支持资金的20%给予配套支持。
九、对新入驻长春新区的旅游业企业,年营业总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连续三年、每年50万元的运营补助。
十、对新纳入国家统计直报系统的规模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总收入亿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增速超过新区该行业市级考核目标增速的,或年营业总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且增长率达到1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运营补助50万元。
十一、对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新区设立省级以上总部和销售中心,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自入区年度(或第二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区级财政贡献60%~80%的运营补助。
十二、入驻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连续三年按房租价格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元/平方米/月,面积最大不超过2000平方米。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长春新区发展改革与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 2017-03-10 信息来源: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