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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内]《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 2017-01-05 13:55:44 点击数:  

    核心提示: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今年7月,召开以“抢抓机遇、创新发展”为主题的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为我市科技创新工作指明了方向。10月,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以强有力的政策举措激发创新创业活力。11月,组织召开全市创新发展座谈会,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加快创新发展步伐。

      《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协同创新、打造多元化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构建综合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环境等10个方面、30条。《实施意见》制定过程中,注重问题导向,聚焦我市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不够突出、协同创新能力有待增强等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注重创新突破,20余条是“真金白银”的刚性政策,体现了突破性、带动性原则;注重务实落地,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正在制定重点任务分工,着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动《实施意见》落到实处。

     

     

    问:《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主要体现为哪几个方面?

    答: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一个地方、一个企业,要突破发展瓶颈、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创新,关键要靠科技力量。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打造吉林中部创新转型核心区,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同时,正在制定9个实施办法,连同近两年制定的10个政策文件,构成了我市科技创新“1+19”政策支撑体系,通过强有力的政策引导和激励,激发各类主体创新创业热情。

      《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主要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关于指导思想。主要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构建综合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扩大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托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提供有力的科技引领与支撑。

      关于发展目标。总体目标,《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基本形成,协同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更加突出(实现四个大多数。即:大多数研发投入来自企业、大多数研发机构建在企业、大多数科技人员落户或服务企业、大多数发明专利出自企业),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实现争先进位,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在设定总体目标的基础上,《实施意见》区分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目标:科技创新投入方面,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达到3%以上,全社会R&D经费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以上,规上企业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以上;创新平台建设方面,国家重点实验室达到20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到4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达到8个,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25个,国家级众创空间达到20个,行业中试(检测)中心达到30个,公共科技服务中心达到60个,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达到400万平方米,科技产业园区达到30个;创新型企业培育方面,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700户,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达到1000户;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建设方面,培养一批优秀创新型人才和企业家,吸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的创业领军人才;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2500件,成为国家重要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基地。

     

     

      问: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围绕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实施意见》中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企业创新能力薄弱是制约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短板”,只有推动企业真正成为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才能提升科技创新效率,才能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在这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了三项政策措施:

      一是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建设研发机构。企业要成为创新的主体需要加强创新的条件和能力建设。只有企业具备强有力的研发能力,才能够真正地吸收和消化来自外部的研究成果。只有企业大量增加R&D投入,改善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硬件和软件设施,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才能提升知识吸收能力。《实施意见》明确: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共建研发中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对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在长新设立研发机构的,以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是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发展。科技型企业具有提供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大学生就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强等优点。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和要求,我市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在创建创新型企业上给予奖励,在科技计划项目上给予倾斜,在银行贷款并用于科技成果转化上给予贴息补助,在上市融资上给予后补助,在对接国内外创新资源上给予帮助,打造更多的“希望之星”“潜力之星”,为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提供多点支撑。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长春新产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长春禹衡光学有限公司、长春北方化工灌装设备有限公司等一大批科技型企业成长为国内同行业的排头兵,在国际上也具备了很强的竞争力。为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成长壮大, 《实施意见》明确: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后补助;探索实行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企业购买本地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技术转移、体系认证、研发检测等科技中介服务;对转化重点科技成果、在金融机构发生贷款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经认定给予适度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是试行创新产品政府约定购买制度。科技成果进入市场并形成竞争力,市场需求拉动最为直接和迫切。利用政府采购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普遍做法。《实施意见》提出: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购买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方式确定创新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并在创新产品与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购买单位按合同约定实施购买。

     

     

      问:高校院所是科技成果的源头和供体,围绕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国家围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连续推出重磅举措。去年3月,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去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式修订实施。去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通过这些政策举措,创新壁垒逐步打破,创新环境明显改善,创新氛围日渐浓厚。我市制定出台的《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政策规定,围绕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主要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赋予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高校院所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二是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股权激励机制。允许高校院所非正职领导因成果转化需要在有关企业兼职取酬。鼓励高校院所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部分不低于收益额的70%。高校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含管理岗位技术人员)的股权比例不低于50%。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一次性纳入当年单位岗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由所在单位指定考核和分配原则,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基数。关于这一条款,需要强调的是,按照新近出台的税收政策,高校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完成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备案手续后,可选择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选择适用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制度。职称评聘向一线科技人员倾斜,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中,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转化等可按照省相关政策给予倾斜,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晋升。

      答:协同创新是企业、大学、科研院所三个基本主体投入各自的优势资源和能力,在政府、科技服务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的协同支持下,共同进行技术开发的创新活动。2014年以来,我市积极贯彻国家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改革试验的要求,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在长春市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试点实施方案》、市委市政府《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在全市确定21个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示范点,采取政府介入并与市场机制相融合的办法,推进长春市“政产学研用金介”协同创新云平台,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等协同创新载体,企业研发中心、中试检测中心、公共科技服务中心等“三类中心”,医药健康、化工新材料、生物质可降解材料等八大产业协同创新基地,科技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评价与激励机制、科技成果转化“舟桥”机制、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市场化机制等三大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推动创新主体共担科技项目、共建创新平台、共促成果转化、共享科技资源。今年,我市启动实施了“长春市产学研协同创新示范点建设专项”,重点支持企业和高校院所共建研发中心、行业中试中心、公共科技服务中心等“三类中心”、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推动各类创新主体深度协同。

      《实施意见》围绕协同创新主要提出了四项措施:

      一是推进企业创新需求向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实行“企业出题、先行投入、协同攻关、市场验收、政府补助”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引导、支持高校院所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开展科技攻关活动,形成科技攻关成果。

      二是推进科技攻关成果向中试成果转化。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中试(检测)中心,以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是推进中试成果向产业化转化。创新科技成果托管、挂牌交易、拍卖等多种交易方式,用市场化手段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对高校院所和企业承担的国家重大课题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的,对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型产品且当年产值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对我市企业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且实现首台(套)销售的,以资助、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

      四是推进技术资源市场化。制定实施了《长春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长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奖励补助指南》,完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对重点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提供方,经认定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9万元奖励,对属地内企业、单位使用重点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经认定按合同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从事技术交易的属地内高校院所、单位和企业,按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双方奖励,单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问:金融是科技的“血脉”,在打造多元化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政策举措?

      答:一是逐步扩大全社会创新投入。积极增加各级财政科技投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效应,吸引战略投资者共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技担保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形成社会化创新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二是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服务。之所以要发展科技金融,主要是在传统金融业务下,科技创新的资本需求和银行的资本供给之间难以形成有效对接。科技金融实质上是实现科技企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与金融资本的对接,使创新找到资本的支持实现产业化,而资本找到合适的投资对象并最终获得收益。科技金融的关键点在于信息对接(实现互相“找到”的问题)和风险控制(投资能获得收益)。如果没有充分的信息交流,投资者就不能充分了解创新的内容并对它的产业化前景做出相对准确的判断;如果没有一定的控制风险的机制,那么资本投资就不能保证一定的获利水平。因而,发展科技金融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通过平台和机制建设,拓宽企业与资本信息沟通渠道,减少由于创新的专业性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第二,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降低创新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保障他们合理的投资收益。2014年,为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共同建设了长春市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中心,帮助科技企业“找资本”,帮助投融资机构“找项目”,帮助科技中介机构“找业务”,累计为800余户科技企业提供科技金融服务,投融资额超过35亿元。为进一步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实施意见》明确: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对风险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我市科技企业的,按行权后投资额的5%给予科技企业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金融机构、担保、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债权融资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度补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开展科技担保业务的担保、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后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三是强化资本市场对创新创业的支持。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并购融资、资产证券化等产品和服务。对在创业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在享有其他政策支持外,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后补助。

     

     

      问:《实施意见》提出构建综合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请问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建设和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形成完整的创新服务链,能够有效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能够推动新技术、新生产模式在产业中的渗透,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形成新经济形态;能够推进产业结构从劳动和资本密集型向技术和知识密集型转变,提升产业竞争力。同时,积极培育科技服务体系中相关要素成长壮大为具有竞争力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产业,对于引领其他服务业发展,提高服务业比重,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方面,《实施意见》重点明确了四项措施:一是完善科技地产政策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补偿机制;二是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三是建设运营好长春科技大市场。今年,市科技局和高新区管委会合作,市直有关部门和驻长高校院所大力支持,共同建设了长春科技大市场,今年7月18日正式启动运行。建设长春科技大市场,是市委、市政府赋予的重要职责,是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重要工程,对于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助力科技企业成长壮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将本着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多方共建、统筹整合、资源共享”的原则,采取政府与企业共建、线上与线下融合、信息与业务联动、公益与商用并行的建设运营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借助“互联网+”大力推动线上线下科技服务业发展,形成完善的资源汇聚、供需链接、服务撮合、技术交易、成果转化五大体系;四是建设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推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文化创意、技术转让、科技咨询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应用示范服务成效显著的,给予20万元补助。推进“政产学研用金介”协同创新云平台建设,实现科技信息汇聚、科技需求对接和科技创业指导等综合化服务功能。鼓励以支柱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协同创新基地为载体,以重点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行业(领域)内其他企业共同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成效显著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问:请介绍一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面的措施。

      答:《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两个方面的政策举措:

      一是建设众创空间。近年来,我市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积极引导和扶持培育各类众创空间发展,形成以创新带动创业、以创业引领创新的良性互动和协同发展局面。众创空间建设呈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发展速度较快。现已建成众创空间50余个,总建筑面26.6万平方米;二是建设主体多元。既有区、县(市)政府,也有园区、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三是运营模式多样。包括“投资促进型”众创空间、“专业服务型”众创空间、“培训辅导型”众创空间、“媒体驱动型”众创空间等等。在进一步推进众创空间建设上,《实施意见》提出:支持多元化主体打造“零收费”创客空间,降低大众参与创新创业的成本和门槛,打造主体大众化、空间多样化、服务专业化的创业孵化生态体系;对效益显著的众创空间,对新进入国家级众创空间行列的,经认定,以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是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实施意见》提出:鼓励企业家、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创业服务队伍;实施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创业实践可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鼓励中小学校建设创客实践室;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大赛、沙龙和训练营等活动。

     

      问:在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政策举措?

      答:一是鼓励企业开放合作。企业引进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并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并购符合条件的国内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并购国外先进技术企业、获得填补产业链空白的重大关键技术、带动当年实现产值增长15%以上的,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以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鼓励高校院所和企业参加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等活动,以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是支持建设国际和区域性科技合作园区。布局设立一批国际和区域科技合作园区,重点支持中俄、中德、中韩、中以、中古等科技园区建设,积极吸引国际资本和国内战略投资者共建专业、特色产业园区。经认定,对产值每年增长5%、10%的科技园区,以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问:围绕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创新驱动实质是人才驱动。围绕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实施意见》提出了四项政策举措,努力在创新实践中发现人才、在创新活动中培育人才、在创新事业中凝聚人才。

      一是加大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力度。《实施意见》提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吸纳并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对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产业高端人才,对产业领军人物,经评定给予奖励;对创新团队带项目创办企业,根据项目技术领域、技术水平、市场潜力等情况,给予担保贴息贷款或股权投资支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为高层次人才与企业、地方对接搭建平台;以著名科学家牵头组建,或社会力量捐赠、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科学实验室,给予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可在市属学校申请就读。

      二是完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机制。《实施意见》明确:改进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组织开展“长春工匠”评选活动,举办职工技能大赛,大力弘扬“工匠精神”。

      三是完善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实施意见》提出:支持各级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周转住房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在当地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支持高校院所参照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周转住房;支持高校院所、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或租用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

      四是支持保护创新型企业家。《实施意见》明确:推动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持股比例可达30%;对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对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有卓越贡献和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长春勋章或荣誉称号。

     

      问:在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环境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创新环境对科技创新的影响潜移默化、举足轻重。在这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了三项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现在的科技创新比以往更为重要,也更为复杂,依靠科技研究活动的立项、研发、中试、开发、应用等一系列过程的配合,依靠企业、高校院所、政府等各个创新主体的相互协作,依靠经济、科技、产业、教育等部门的共同推进。《实施意见》提出:建立科技创新议事协调机构,构建“大科技”发展格局;加强对创新驱动政策和任务落实情况的考核,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建立高校院所服务地方的绩效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作为优先列入政府共建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是营造鼓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实施意见》提出: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搭建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优化形成符合我市实际、与国家五大计划衔接的市级科技计划体系;建立科技人员和项目评审专家诚信档案,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力度;引导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

      三是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创新不仅是科技进步、经济增长,更在于发展方式的变革、城市精神的弘扬和文化力量的崛起。只有着力培育和弘扬创新文化,提升全社会的创新观念、创新素养,营造崇尚创新、激励创新的城市文化和品格,才能形成人人服务创新、人人关注创新、人人参与创新的生动局面,才能形成创新创业人才脱颖而出、创新创业企业加快成长的良好氛围。在这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宣传重大科技成果、典型创新人物和企业,培育宣传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不断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激情,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本版由长春市科学技术局策划

     



    发布时间:2016-11-25                  信息来源:长春晚报  转自长春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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