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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公告

    [省内]2015-2016长春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报指南

    日期: 2016-12-15 13:06:14 点击数:  

     

     

    20152016年度


     长春新区科技创新资金



      


     
     


     
      


     
      



     

    长春新区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



     

    2017



     



     



     



     

    申报须知



     

    一、注意事项



     

    1、本次受理内容为201511日至2016930日之间,企业获得立项、各类荣誉称号、知识产权等,以官方证明文件日期为准。 
      

    2、申报单位或机构负责申报材料相关数据、附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其长春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报资格;

    3、研究成果产权归属不明确的,涉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不予支持;  
      

    4、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项目不予支持; 
      

    5、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一式二份; 
      

    6、除申报材料要求外,所有企业需已完成长春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并被审核通过,否则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二、申报截止时间

     

    12017415  

    2、过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部门 
      

    1、长春高新区科创委,联系电话:8701908285542570 

    地址:高新区锦湖大路1357号,慧谷大厦839   

    联系人:孟瑶、宋国一

     

    2、北湖科技开发区科创委,联系电话:15843077197   

    地址:北远达大街龙翔广场吉星大厦2003   

    联系人:文艳花

      

    3、空港经济开发区发改工信局,联系电话:82158670  

    地址:九台区金港大街新华联普鲁斯小镇,AA104 

    联系人:邱坚石

     

    4、长德经济开发区发改工信局,联系电话:81187712  

    地址:长德经济开发区金汇大路  13A06  

    联系人:李威



     

    一、科技发展计划匹配资金



     

    鼓励企业争取政府资金进行高新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对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完成项目验收并获得尾款的项目(不含区财政已资助的项目),按实际获得金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20万元; 支持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实施。对列入国家“863”、科技支撑计划完成项目验收并获得尾款的项目,按实际获得金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50 万元。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在长春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2、企业是科技计划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的主体; 
      

    3、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并于20152016年度完成项目验收获得尾款的项目; 
      

    4、首批项目经费已经获得高新区匹配资金支持但匹配资金额度未达20 万元或50 万元。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见附件 1); 

    2、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证明;  

    3、国家、省、市的科技计划立项文件、合同书(计划任务书)

    4、项目验收结题证明;  

    5、项目拨款通知单或到款凭证;   

    6、符合第一条第四款项目,申报材料中需要提供高新区首批匹配资金到位凭证。



     

    二、知识产权工作补助资金



     

    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新获得授权的欧美日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万元资助,新获得授权的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



     

    对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给予1500 元补助,获得授权后每件再给予1500 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500 元补助;对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在版权登记机构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500元补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5000 元补助;对新获得国家有关部委植物新品种确认证书的,每件给予5000 元补助。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在长春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220152016年度取得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

     

    320152016年度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确认证书;

     

    420152016年度取得国外专利授权证书。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见附件2); 
      

    2、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证明;

     

    3、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 
      

    4、授权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确认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5、申报过程中发生费用的缴费发票。



     



     

    三、商标工作奖励资金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奖励;新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吉林省著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新获得长春市名牌产品、长春市著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
    、企业在长春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2
    20152016年度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称号;

    3
    20152016年度期间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商标称号,按就高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材料

    1
    、申请表(见附件3);

    2
    、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证明;

    3
    、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认定证书。





     

    四、标准化工作奖励资金

        对企业主持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奖励50万元;参与制定、修订(排名前三名)国际标准的,奖励20万元;企业主持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奖励10万元;参与制定、修订(排名前三名)国家标准的,奖励5万元。

    (一)申报条件

    1
    、企业在长春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2
    20152016年度获批制定或参与标准化工作。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书(见附件4);

    2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证明;

    3
    、标准化制定或参与的批准材料。



     



     

    五、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

        对新认定、新入区或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
    、企业在长春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2
    、企业2015年新认定或通过复审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20152016年迁入长春新区并在新区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材料

    1
    、申报书(见附件5);

    2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

    3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及证书。





     

    六、创新型企业奖励资金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每户给予 20 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
    、企业在长春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2
    20152016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材料

    1
    、 申请表(见附件6)

    2
    、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证明;

    3
    、 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或证书。



     



     

    七、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奖励资金

        对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省、市级的,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的资金支持。

    (一) 申报条件

    1
    、企业在长春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2
    20152016年度新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相应研发机构;
     

    3
    20152016年度期间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称号,按就高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奖励。

    (二) 申报材料

    1
    、 申请表(见附件7);

    2
    、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证明;

    3
    、 国家、省、市对研发机构的认定文件(含申报材料)。



     



     

    八、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资金

        对企业荣获国家、省(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或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承担单位(国家级前三位承担单位,省部、市级第一承担单位)分别按照国家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省部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市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对企业荣获中国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发明专利,对第一专利权利人分别按照10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企业荣获吉林省发明专利奖的,对第一专利权利人按照2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一)申报条件

    1
    、企业在长春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2
    、企业于20152016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称号; 
      

    3、企业于20152016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吉林省发明专利奖;

     

    4、联合申报中国专利奖、吉林省发明专利奖的企业,只奖励贡献最大的第一专利权利单位。
     


     
    (二)申报材料

    1
    、申请表(见附件8);

    2、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证明;

    3
    、企业获得科技进步奖、中国专利奖、吉林省发明专利奖的批准文件、证书或证明;

    4
    、获奖项目的有功单位和人员名单。





     

    九、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励资金



     

    企业发起设立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联盟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一)申报条件

    1
    、联盟发起企业在长春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2
    20152016年度新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3
    20152016年度期间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称号,按就高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奖励。
     


     
    (二) 申报材料

    1
    、 申请表(见附件9);

    2
    、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证明;

    3
    、 国家、省、市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认定文件(含申报材料)。



     



     

    十、技术转移机构奖励资金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
    、企业在长春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2
    20152016年度新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的企业;
     

    3
    20152016年度期间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按就高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20 万元奖励。
     


     
    (二) 申报材料

    1
    、 申请表(见附件10);

    2
    、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证明;

    3
    、 国家、省、市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文件(含申报材料)。



     



     

    十一、科技孵化载体建设奖励资金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一) 申报条件

    1
    、 企业在长春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2
    20152016年度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载体称号的企业; 
      

    320152016年度期间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载体称号,按就高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二)申报材料

    1
    、 申请表(见附件11-1);

    2
    、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证明;

    3
    、 孵化载体称号批准的文件或证明;

    4
    、 孵化载体在孵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1-2)。



     



     

    附件: 2015-2016长春新区科技创新资金 (附件打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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