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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内]长春高新区发布关于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日期: 2016-12-14 09:05:58 点击数:  

     

    [导读]日前,长吉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长春高新区)发布关于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聚集多元市场主体在长吉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长春高新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投资发展,全面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示范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医药健康、光电子、智慧农业(食品)、新材料新能源、科技金融、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在国际、国内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优势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大、带动作用强的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发展潜力大、高成长型的科技创新企业发展;重点支持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列入省、市重大项目库的重点产业项目以及示范区重点招商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加快建设。

        第四条 在财政预算中按年度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园区财政的科技拨款占园区全部财政支出比例高于6%。

        第二章 产业支持政策

        第五条 加大对新引进项目资金扶持

        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入区内、外资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按照“双向约束”原则,考核“建设进度、投资强度、投产达产、产值税收”等主要指标,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款除外)1%至3%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投资额度大、产值效益好、建设速度快的行业龙头项目,补助比例可上浮20%,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发展

        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计划、“制造业2025”数字化工厂建设计划、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建设计划、高技术产业振兴计划,支持重点企业围绕增加品种、扩大产能、节能降耗、提质增效等方面进行改造升级。对实施改造升级的企业购置安装关键工艺装备、试化验检测仪器等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至10%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填补国内重要空白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比例可上浮20%,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

        对新纳入国家统计直报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亿元以上工业、规上(限上)服务业产值(收入)连续3年增长20%以上,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引进区域总部和销售中心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国内外知名企业在示范区设立省级以上总部和销售中心,根据企业实际贡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鼓励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鼓励区内龙头企业在产业发展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招商引资引入域外上下游关联企业落户,并兴办特色产业园区,有较大贡献的,给予奖励支持。

        第十条 促进文化创意、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一)鼓励原创。原创电影作品在院线公映,每部奖励30万元;原创电视作品在中央台或省级上星频道播出,每集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文化、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对具有离岸外包业务的企业,以其上年度离岸外包业务收入为依据,1美元奖励人民币0.1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实现离岸外包收入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如租用国际数据专线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示范区设立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学员在示范区实现就业和创业的,每年每人给予5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合作共同开拓市场。对于联合接单,共同完成的单笔500万美元以上的海外项目或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国内项目,给予项目参与企业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促进市场主体向示范区集聚

        (一)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即允许同一地址申请登记为两家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企业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二)放宽大项目注册经营范围。允许大项目以宽泛式用语申请核定经营范围,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是否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第三章 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健全科技计划体系

        (一)重点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科技成果转移扶持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天使资金计划”、“院地合作计划”、“软科学研究专项”等计划,以股权投入为主,无偿资助为辅,对项目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二)对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不含软课题项目)并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含区财政已资助项目),在项目验收结束后,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后补助。

        第十三条 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对新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新入区或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省、市级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对企业荣获国家、省(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或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承担单位(国家级前三位承担单位,省部、市级第一承担单位)分别按照国家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省部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市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对企业荣获中国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发明专利,对第一专利权利人分别按照10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企业荣获吉林省发明专利奖的,对第一专利权利人按照2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四)企业发起设立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联盟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一)支持区内企业兼并国外先进科技型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并购资金额10%的股权投资或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区内企业并购国外知名品牌和专利技术,经认定后给予并购资金额10%的股权投资或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五条 培育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一)对新获得授权的欧美日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万元资助,新获得授权的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

        对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给予1500元补助,获得授权后每件再给予1500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500元补助;对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在版权登记机构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500元补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5000元补助;对新获得国家有关部委植物新品种确认证书的,每件给予5000元补助。

        (二)对企业主持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奖励50万元;参与制定、修订(排名前三名)国际标准的,奖励20万元;企业主持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奖励10万元;参与制定、修订(排名前三名)国家标准的,奖励5万元。

        (三)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奖励;新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吉林省著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新获得长春市名牌产品、长春市著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加强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一)开展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孵化基地)认定工作,重点支持创业咖啡、众创空间、创新工厂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对经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孵化基地),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二)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孵化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孵化基地)并经考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房租价格50%的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享受省、市房租补贴但未达到区级补贴标准的,由示范区对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第十七条 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一)对经示范区管委会认定的在区内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且每年服务园区企业30家以上,给予中介服务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

        (二)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围绕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与国际、国内高校院所、企业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2%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八条 支持研发机构引进,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基地建设

        (一)对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大型企业研发机构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二)对示范区内新建并经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基地,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运行良好的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基地,按照服务金额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行补贴。

        第四章 金融及人才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一)企业以在资本市场上市交易、挂牌交易(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为目的进行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10~20万元的补助。

        (二)企业在境内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或通过收购区外上市公司实现重组上市的,或实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50万元补贴;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后,并在区内继续投资发展,给予20万元补贴。

        (三)年度辅导企业成功上市或挂牌3家企业以上的证券主办保荐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

        (一)对以自有知识产权项目领办、创办的创新型企业获得的小额贷款、对创新型企业以知识产权、股权作质押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贴息额为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私募债等债券的科技企业,根据实际融资额度给予1%的融资费用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财政出资设立“信贷风险补偿金”,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广“助保贷”、“小微贷”等新型金融产品,服务于区内创新型科技企业。

        第二十一条 鼓励金融及创业投资机构发展

        (一)对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理赔公司等其他金融服务企业为区内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年新增支持企业在5家以上的,按其新增融资额给予5‰至8‰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为50万元。

        (二)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区内的科技企业,每年新增投资3户以上的,按新增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风险补贴。

        (三)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中介机构入驻示范区或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按其当年服务业绩,给予适当奖励。信用评级机构在区内开展业务,按其当年评级企业数量及所评企业当年融资额,对评级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一)海外高端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通过无偿资助和协商入股相结合的方式,给予50万元至20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引领区域产业发展、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世界一流创新团队,最高可给予5000万元股权投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可给予2万元至20万元资金支持。

        (二)海外高端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供100平方米以内人才公寓;海外高端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领办创办企业的,提供150平方米以内办公用房。以上房屋三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房租补贴。海外高端领军人才在长春自购住房,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购房补贴。

        (三)区内企业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吉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高层次人才,直接列入“长白慧谷”英才计划,并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资助。

        (四)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业大赛奖的大学生及团队,以获奖项目到区内新创办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补助。

        第二十三条 发挥企业引才主体作用

        (一)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社会人才服务机构引进高端人才。引进年工资性收入25万元以上高层次管理、科技人才,与企业签订至少2年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按照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给予引才企业服务费用的50%,每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二)设立企业引才“伯乐奖”。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贡献突出的引才企业授予“伯乐奖”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人才培养及服务

        (一)海外高端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领办创办企业的,根据项目需要,可给予实际贷款利息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贴息。

        (二)“长白慧谷”入选英才子女入学入托,根据其本人意愿协调安排,在长春市范围内自行择校就学的,给予择校费的5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鼓励入选“长白慧谷”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参加MBA、EMBA等培训,每人按实际金额的50%最高2万元予以补贴;鼓励优秀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研修及培训,每人按实际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0元予以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政策的同类事项,按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区内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国家、省、市鼓励和支持发展有关优惠政策条件的,示范区积极组织、帮助申报和争取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支持。不影响享受示范区有关优惠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示范区具有特殊贡献或重大影响的企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由发展改革与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由纪工委(监察室)监督落实。

        第二十九条 吉林市产业发展示范区可以参照本政策自行制定本区域促进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第三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政策有效期截至2018年5月1日。

     



    发布时间:2015-06-05             信息来源:长春高新区管委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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