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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日期: 2016-11-07 15:54:28 点击数:  

    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文件

    长办发〔201643

     

    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8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长发〔2016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意见》印发之日起,符合文件中所规定支持的各相关企业、项目、园区等,按照既定程序审核认定后均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实施原则

    项目申报和审核本着自主申报、部门受理、分级审核、会商确认、适时兑现原则执行,做到公开政策、公平待企、阳光操作。

    三、申报条件和审核程序

    定向扶持:具备申报奖励条件的项目、企业和单位均须履行申报、受理与审核程序。

    对口申报:申报企业和单位须向对应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必备的证明材料。

    限时受理:受理单位根据具体政策情况,采取即时申报和按年申报两种方式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程序。

    适时兑现:审核完结后,由受理部门将确认结果报市政府审批,各相关部门在收到市政府批复意见后,及时兑现政策。

    (一)关于《意见》第六条项目用地支持政策申请

    申报时间:即时申报。

    受理单位:市国土局。

    申报条件:符合《意见》第六条中划拨用地、协议出让、差别化地价等支持政策的项目或企业。

    审核程序:关于划拨用地、协议出让、差别化地价等政策的具体审核程序由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和实施,其中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等项目业态认定申请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试点区域范围内实行差别化出让价格地块认定申请审核程序执行。

    申报材料:1.建设单位请示文件;2.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复文件;3.项目所在区(开发区)确定的土地成本说明文件;4.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5.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关于《意见》第八条强化人才支撑和第十八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申请

    申报时间:即时申报。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和审核程序:具体申报条件和审核程序由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和兑现政策,所需市级奖励补助资金由市人社局报市政府批复后,在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三)关于《意见》第十一条中新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

    申报时间:即时申报。

    受理单位:市地税局。

    申报条件: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参照吉地税发〔201364号文件规定从无到有新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服务业企业。新办企业的成立日期,以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2.免税房产和土地的权属应与企业注册的名称相一致,没有办理权属的以正式购房、购地合同为准。对借用、租用以及使用无权属的房产、土地经营的纳税人,不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审核程序: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进行备案。

    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房产、土地权属证明(或购房、购地合同)。

    (四)关于《意见》第十一条中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办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

    申报时间:即时申报。

    受理单位:市地税局。

    申报条件:1.企业经营地点位于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参照吉地税发〔201364号文件规定从无到有新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服务业企业。新办企业的成立日期,以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3.免税房产和土地的权属应与企业注册的名称相一致,没有办理权属的以正式购房、购地合同为准。对借用、租用以及使用无权属的房产、土地经营的纳税人,不享受免征房产税的优惠。

    审核程序: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进行备案。

    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房产、土地权属证明(或购房、购地合同);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批复文件。

    (五)关于《意见》第十一条利用自有住宅新办服务业企业的,原有登记的房屋规划用途不变,2年内免征房产税申请

    申报时间:即时申报。

    受理单位:市地税局。

    申报条件: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参照吉地税发〔201364号文件规定从无到有新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服务业企业。新办企业的成立日期,以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2.房屋规划用途必须为住宅;3.免税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相一致,没有办理权属的以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对借用、租用以及使用无权属的房产经营的纳税人,不享受免征房产税的优惠。

    审核程序: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进行备案。

    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房产权属证明(或购房合同)。

    (六)关于《意见》第十二条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政策申请

    申报时间:即时申报。

    受理单位:市金融办。

    申报条件和审核程序:具体申报条件和审核程序由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和兑现政策,所需市级奖励补助资金由市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七)关于《意见》第十三条中信息(科技)服务业企业自建自用或租赁自用业务办公用房补助、补贴申请

    申报时间:即时申报。

    受理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须为在长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信息(科技)服务业企业法人;2.申报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为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应用服务类业务;3.申报企业在登记注册地有实际购买、自建自用业务办公用房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审核程序: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2.项目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3.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通过评审的企业下达区级补助资金投资计划;4.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报送申请市本级政策兑现请示;5.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批复意见,下达市本级配套补助资金投资计划;6.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复意见和市发展改革委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申报材料:1.符合申请条件企业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请示文件;2.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达的区级补助资金投资计划。

    (八)关于《意见》中首次获得国际软件成熟度认证达到CMM3级、CMM4级、CMM5级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奖励;首次达到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奖励;新批准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投资补助;取得国家级“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奖励;由我市申报获国家级、省级政府奖项的数字动漫原创作品奖励;省级以上多式联运试点物流企业补助;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的奖励;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补助;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园区补助;首次评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补助;首次评为省级 “农村电子商务试点县”的县(市)补助;首次评为省级“电商镇”补助;首次评为省级“电商村”补助; 对被新批准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补助;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的补助;对被确定为省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管理机构补助;对“吉林省十大服务业名牌评选活动”中市域内上榜名牌奖励;对“吉林省十大服务业著名商标评选活动”中市域内上榜商标奖励;对获得国家钻级餐饮企业和绿色饭店称号的企业奖励;对获得 “中华老字号”“吉林省老字号”认定企业奖励;对服务业企业主导国际标准制定并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发布的项目资助;对服务业企业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已经批准发布的项目资助;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奖励;获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励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资助等申请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审核程序:1.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年末前报送关于兑现政策的请示;2.市发展改革委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并按市政府批复意见下达资金投资计划;3.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复意见和市发展改革委资金投资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申报材料:1.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兑现政策的请示文件;2.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关于申报事项的批复、认定、证书等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3.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九)关于《意见》第十三条中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业企业补助申请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在长春市区、开发区注册,首次被省科技厅等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业企业。

    审核程序:1.市科技局按年度组织发布申报通知;2.符合条件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补助申请;3.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每年年底前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投资计划,所需资金从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申报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资金申请表;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复印件;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或经省科技厅认定、国家科技部备案的相关证明。

    (十)关于《意见》第十三条中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申报时间:即时申报。

    受理单位:市地税局。

    申报条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业企业。

    审核程序: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2.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3.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4.企业需要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申报材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十一)关于《意见》第十三条中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申请

    申报时间:即时申报。

    受理单位:市地税局。

    申报条件: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审核程序: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

    申报材料:无

    (十二)关于《意见》第十三条中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第二十条中支持各类园区整合优势资源建设众创空间,对符合条件的创客空间、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机构,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等申请

    申报时间:即时申报。

    受理单位:市地税局。

    申报条件:1.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级孵化器资格。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2.孵化器、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孵化器、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审核程序: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进行备案。

    申报材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3.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或国家级孵化器资格证明;4.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5.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孵化企业汇总表。

    (十三)关于《意见》第十三条中对科技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按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申请

    申报时间:即时申报。

    受理单位:市地税局。

    申报条件: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审核程序: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2.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3.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4.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申报材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十四)关于《意见》第十四条中对新建文化创意与科技研发等融合发展专业孵化器的补助申请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申报条件: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新建文化创意与科技研发等融合发展专业孵化器,具体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和实施。

    审核程序:1.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认定和汇总符合条件的孵化器;2.市文广新局在每年年末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关于兑现政策的请示;3.市发展改革委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并按市政府批复意见下达补助资金投资计划;4.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复意见和市发展改革委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申报材料:1.市文广新局关于兑现政策的请示文件;2.关于申报事项的批复、认定等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3.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五)关于《意见》第十五条中关于新建物流园区项目认定申请

    申报时间:即时申报。

    受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申报条件:1.物流园区项目建设法人单位(投资主体)须为在长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2.物流园区项目须符合长春市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建筑规范规定;3.新建物流园区项目占地面积须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且项目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

    审核程序:1.符合条件的物流园区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物流办)提出认定申请;2.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物流办)根据认定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3.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4.通过评审的物流园区,由市发展改革委报市政府批复认定;5.对通过市政府认定的物流园区,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补助(或贴息)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申报材料:1.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申请认定请示文件;2.物流园区项目建设法人单位营业执照;3.物流园区项目建设法人单位资金申请报告;4.物流园区项目相关审批要件;5.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提供银行贷款证明材料;6.项目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承诺书;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六)关于《意见》第十五条中关于省级以上甩挂物流运输试点企业主车及挂车补助申请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须为在长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且被列为省级(含省级)以上甩挂运输试点的物流企业;2.申报物流企业须在试点评定后新采购主车及挂车。

    审核程序:1.市发展改革委按年度发布申报通知;2.申请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物流办)提出申请;3.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物流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4.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查;5.通过审查的企业报请市政府批复后,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申报材料:1.申请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2.企业申请报告;3.申请企业新购甩挂运输车辆发票复印件;4.新购车辆行车证复印件;5.省级以上甩挂运输试点批复(相关证明文件);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七)关于《意见》第十五条中物流企业采购新能源运输车辆补助申请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申报条件:1.申报的物流企业须为政策发布之日起新采购新能源物流运输车辆且在长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2.新能源运输车辆包括油电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以及以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和乙醇等作为燃料的运输车辆。

    审核程序:1.市发展改革委按年度发布申报通知;2.申请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物流办)提出申请;3.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物流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4.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5.通过审查的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报请市政府批复后,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申报材料:1.申请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2.企业申请报告;3.申请企业新购新能源运输车辆发票复印件;4.新购新能源车辆行驶证复印件;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八)关于《意见》第十五条中支持城市物流共同配送试点企业发展等补助申请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商务局。

    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须为在长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城市物流共同配送试点企业或商务部确定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企业;2.申报企业已新购置了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

    审核程序:1.市商务局按年度发布申报通知;2.申请企业向所在区(开发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3.企业所在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商务局;4.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5.通过审核的企业,由市商务局在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关于兑现政策的请示;6.市发展改革委按市政府批复意见下达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申报材料: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2.车辆购买合同;3. 购车付款凭证;4.购车发票;5.车辆权属证明;6.厂家出具的动力类型证明;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九)关于《意见》第十五条中大型商贸企业将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物流业务外包给本市第三方物流企业使用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进行配送,且外包实现销售额占其在本市总销售额30%以上的奖励申请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商务局。

    申报条件:符合奖励标准的长春市大型商贸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审核程序:1.市商务局按年度发布申报通知;2.申请企业向所在区(开发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3.企业所在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商务局;4.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5.通过审核的企业,由市商务局在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关于兑现政策的请示;6.市发展改革委按市政府批复意见下达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申报材料:1.大型商贸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大型商贸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协议;3.大型商贸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上年度月结算单(体现月配送车次的运输费用);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十)关于《意见》第十六条支持旅游业发展政策申请

    申报时间:即时申报。

    受理单位:市旅游局。

    申报条件和审核程序:具体申报条件和审核程序由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和兑现政策,所需市级奖励补助资金由市政府设立的旅游业发展各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一)关于《意见》第十七条中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电商镇、电商村的评定和奖励申请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商务局。

    审核程序:1.具体评定条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发布和实施;2.经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县、镇、村,由市商务局在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关于兑现政策的请示;3.市发展改革委按市政府批复意见下达补助资金投资计划;4.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复意见和市发展改革委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申报材料:1.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兑现政策的请示文件;2.市政府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关于申报事项的批复、认定、证书等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3.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十二)关于《意见》第十九条中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认定申请

    申报时间:即时申报。

    受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申报条件:1.项目建设单位为长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2.符合长府办发〔201128号、长府发〔201511号和长发〔20167号文件对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认定的相关标准要求和建设条件。

    审核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2.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认定标准和本区项目规划布局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认定请示;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申请认定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征求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部门意见,通过审核基本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报请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认定;4.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认定采用票决制,同意票数超过参会人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视为通过,市政府印发专题会议纪要予以确定;5.对通过市政府认定的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确认函,市直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根据长府办发〔201128号和长发〔20167号文件精神,给予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1.项目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申请认定请示文件;2.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3.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规划控制条件;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商项目提供项目单位与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投资意向协议(或合同协议),以及国土部门关于项目所选址地块是否具备土地出让条件的说明;4.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5.建设单位依据规划条件编制的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6.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十三)关于《意见》第十九条中对通过市政府审核认定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年度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补助申请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审核程序:1.符合条件的项目所在区(开发区)服务业主管部门关于兑现政策的请示;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并按市政府批复意见下达补助资金投资计划;3.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复意见和市发展改革委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申报材料:1.项目所在区(开发区)服务业主管部门关于兑现政策的请示文件;2.市统计局关于本区申报项目年度投资完成额的确认文件。

    (二十四)关于《意见》第十九条中特色街区项目认定申请

    申报时间:即时申报。

    受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申报条件:1.特色街区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须为在长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2.街区建设方案符合长府发〔201511号和长发〔20167号文件中关于特色街区项目认定的相关标准要求和建设条件。

    审核程序:1.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2.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确认标准和本区项目规划布局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关于特色街区认定请示;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申请认定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征求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部门意见,通过审核基本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报请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认定;4.特色街区项目认定采用票决制,同意票数超过参会人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视为通过,市政府印发专题会议纪要予以确定;5.对通过市政府认定的特色街区,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补助(或贴息)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申报材料:1.街区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申请认定请示文件;2.街区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营业执照;3.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特色街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4.街区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依据规划条件编制的特色街区建设总体规划设计方案;5.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的街区交通影响评价报告;6.招商入驻特色街区的企业名录,签订的入驻合同(或协议),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街区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自持街区物业产权比例的证明(或说明);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十五)关于《意见》第十九条中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申请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申报条件:1.项目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为长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2.集聚区建设方案符合长府发〔201511号和长发〔20167号文件对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的相关标准要求和建设条件。

    审核程序:1.市发展改革委按年度组织发布申报通知;2.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3.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根据确认标准和本区服务业集聚区规划布局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5.通过评审的服务业集聚区,由市发展改革委报请市政府批复认定;6.对通过市政府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申报材料:1.服务业集聚区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认定请示文件;2.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营业执照;3.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依据规划条件编制的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规划设计方案;4.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的街区交通影响评价报告;5.招商入驻服务业集聚区的企业名录,签订的入驻合同(或协议),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自持街区物业产权比例的证明(或说明);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十六)关于《意见》第二十条中众创空间项目补助(或贴息)资金申请

    申报时间:即时申报。

    受理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申报条件:1.项目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为长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2.项目建设方案符合长发﹝2016﹞7号文件中关于对众创空间认定的相关标准要求和建设条件;3.申请的众创空间项目通过了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审核认定,区级财政承担的补助(或贴息)资金投资计划已下达。

    审核程序:1.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2.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根据确认标准和本区众创空间规划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认定;3.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通过认定的众创空间项目下达区级承担的补助(或贴息)资金投资计划后,向市政府报送申请市本级政策兑现请示;4.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批复意见,下达市本级配套补助(或贴息)资金投资计划;5.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复意见和市发展改革委补助(或贴息)资金投资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申报材料:1.众创空间项目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请示文件;2.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达的众创空间项目区级财政承担的补助(或贴息)资金投资计划。

    (二十七)关于《意见》第二十一条中对我市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和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行业百强的企业补助申请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审核程序:1.符合条件企业所在区(开发区)服务业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关于兑现政策的请示;2.市发展改革委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并按市政府批复意见下达补助资金投资计划;3.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复意见和市发展改革委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申报材料:1.各区(开发区)服务业主管部门关于兑现政策的请示文件;2.由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等全国性权威机构,经过评定颁发的证书(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向社会公布的相关榜单和排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十八)关于《意见》第二十一条中对新增入库的规模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补助申请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审核程序:1.每年年底前由市统计局负责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供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入库名录;2.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并按市政府批复意见下达市级财政承担部分补助资金投资计划;3.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复意见和市发展改革委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办理拨款手续;4.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市发展改革委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分别下达本县(市)区、开发区级财政承担部分补助资金投资计划。

    申报材料:1.市统计局关于新增入库规模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录确认文件(包括每个企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企业开户行、银行账号等信息);2.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十九)关于《意见》第二十二条中长春市十大服务业名牌评选和奖励申请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质监局。

    审核程序:1.具体评选条件由市质监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发布和实施;2.年度十大服务业名牌经市政府批复后,由市质监局向市政府报送关于兑现政策的请示;3.市发展改革委按市政府批复意见下达奖励资金投资计划;4.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复意见和市发展改革委奖励资金投资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申报材料:1.市质监局关于兑现政策的请示文件;2.市政府关于申报事项的批复文件;3.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十)关于《意见》第二十二条中长春市十大服务业著名商标评选和奖励申请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商局。

    审核程序:1.具体评选条件由市工商局组织制定发布和实施;2.年度十大服务业著名商标经认定后,由市工商局向市政府报送关于兑现政策的请示;3.市工商局按市政府批复意见对上榜商标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1.市工商局关于兑现政策的请示文件;2.市政府或市工商局关于申报事项的批复文件;3.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十一)关于《意见》第二十二条中国家新认定服务业“驰名商标”奖励申请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商局。

    申报条件:1.申请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申请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地址在长春市行政区划内;3.申请商标认定商品国际分类属于第3545类。

    审核程序:1.由商标注册人向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分局提出申请;2.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分局审核后,提交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讨论;3.审议通过的商标申请,由市工商局报市政府批复后对商标注册人予以奖励。

    申请材料:1.商标注册人关于奖励资金申请;2.申请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文件。

    (三十二)关于《意见》第二十三条中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试点区域范围内实行差别化出让价格地块认定申请

    申报时间:即时申报。

    受理单位:长春市重点区域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

    申报条件:符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点区域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试点的实施细则》(长办发〔201616)文件中的规定要求。

    审核程序:1.服务业创新发展试点区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会同市规划、国土等部门组织编制该区域范围内的“多规合一”规划方案(包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方案),明确每一个拟出让地块的产业发展(包括业态设定、投资强度、自持比例等)和建筑规划设计(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要求,并依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等因素研究提出该区域的土地出让价格修正系数建议方案。

                 2.编制完成“多规合一”规划方案的试点区域,由试点区域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向长春市重点区域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关于申请“多规合一”规划方案和土地出让价格修正系数建议方案认定的请示文件。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前期筹备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长春市重点区域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联席会议对各试点区域申报事项进行认定,并确认该区域产业发展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修正系数,印发相关会议纪要。

                 4.“多规合一”规划方案经长春市重点区域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联席会议审核认定通过后的试点区域,具备出让条件的地块,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正式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部门按程序组织出让,土地出让价格修正系数按相关会议纪要执行,对自持比例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市房地部门按出让条件规定执行。

                 5.试点区域内享受土地出让价格修正系数的地块出让后,由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土地使用权取得人向市国土部门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具体模板由市国土部门会同相关试点区域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并正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6.试点区域内享受土地出让价格修正系数的项目建设与使用,由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管。未履行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的项目,市房地部门将不予办理房屋销售预售许可和相关产权,并由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出建议申请,长春市重点区域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重新认定,印发相关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市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市国土部门进行土地审批,项目土地使用权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再给予办理项目建设其它相关手续。

    申报材料:1.试点区域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的认定请示文件;2.试点区域内拟进行土地出让地块的“多规合一”规划方案;3.试点区域内拟进行土地出让地块按产业类型划分的土地出让价格修正系数建议方案;4.关于试点“多规合一”规划方案和土地出让价格修正系数建议方案的说明;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实施要求

    (一)强化拨付到位:以上各项奖励、补助、贴息资金,市级承担部分未明确资金安排渠道的,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采取一次性或分年度拨付方式进行。

    (二)强化配套到位:政策规定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应足额配套到位,否则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到位。同时市财政通过财政体制和专项补助结算方式进行扣款。

    (三)强化监管到位:申请认定的企业或建设项目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存在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相应认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全额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补助、贴息资金,并向社会进行公布。情节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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