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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财税部门完善软件和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要接受核查

    日期: 2016-07-08 15:13:06 点击数:  

    (原标题:财税部门完善软件和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要接受核查)

    导语: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5月4日联合颁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得以再次明确。

        普华永道中国研发税务服务市场主管合伙人邸占广认为,“49号文的主要亮点包括:一、落实优惠备案制;二、明确税收优惠条件;三、建立核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备案及核查机制提高了对相关企业的要求,企业须特别注意针对核心关键技术和研发费用准确归集等优惠条件的管控,合法享受税收优惠并避免合规风险。”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为推动中国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国务院于2000年和2011年分别制定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一再明确中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政策鼓励方针。

        2015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完成软件业务收入人民币43,249亿元,集成电路产量1,087.2亿块;2015年集成电路产业销售额达人民币3,609.8亿元,增长率为19.7%,占全球销售额的比例从2011年的12.01%提高到21.08%,增加了9.07个百分点。

        同时,根据简政放权的政策要求,国务院于2015年2月24日及2015年5月10日相继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有关资格认定、产品登记等行政、非行政许可审批相继被取消。自此,初步明确了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取消,也随之导致各地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由于缺乏明确指导陷入暂时停滞。

        49号文明确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向税务机关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资料应按照49号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的要求提交备案资料,而非按照76号公告规定。企业应注意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的差异。备案资料更为细化,明显提高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同时也提高了对企业内部优惠条件管控的要求。

        49号文再次明确列示了各类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实质性资格要求保持不变。49号文规定除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应符合的条件有所提高外,其余各类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基本沿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所作的规定。

        49号文还明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条件要求 。49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应符合的条件。要求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在满足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相关条件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满足额外至少一项条件。例如: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研发人员占比要求、研究开发费占比要求、技术领域要求等。相应额外条件对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有所提高。

        邸占广认为:“值得注意的是,49号文提出了“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的概念。上述两领域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家产业规划和布局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此处技术“领域”的概念类似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要求,企业应格外关注其核心关键技术及研发行为的技术实质的合规性。”

        还有进一步明确研究开发费用测度口径。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资格要求的重要条件。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49号文明确了2016年及以后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有关研究开发费用测度口径应按照119号规定执行。

        同时49号文还将安全、质量和环境方面要求并入资格要求之一。49号文相对于原法规体系,将对企业在安全、质量和环境三方面的要求调整为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之一。

        邸占广认为,“企业应注意119号文明确了研发费用口径、扩大了研发费用范围,同时也突出强调了判断研究开发行为过程中技术性质分析的根本作用,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情况也因此会产生相应变化。”

        49号文非常值得关注的变化是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后,税务部门将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追缴不符合条件企业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可能加收滞纳金及罚款)。

        在49号文件中明确要求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密切配合,通过建立核查机制并有效运用核查结果,切实加强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目前对核查工作的主要规定包括:税务部门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后两个月内将复核结果反馈省级税务部门。其中,第一批名单复核结果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反馈。

        邸占广认为:“49号文的颁布得以再次将我国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在中国经济新常态下,完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相关政策,有利于更好地推动结构调整,支持企业创新,从而带动产业升级改造。”

        “可以预见,49号文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规定,将会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惠及更多企业,也将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产生深远影响。另一方面,49号文在为企业带来更便利的优惠享受程序的同时,实际上也对企业自我评估能力、优惠条件管控能力和技术财税结合能力等诸多方面提高了隐性要求。企业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时需特别注意此类隐性要求,以降低相关风险。” 邸占广告诉记者。

     本文来源:经济观察报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发布时间:2016-05-09                     信息来源: 经济观察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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