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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指导手册(企 业 篇)

    日期: 2016-03-29 14:09:13 点击数:  

    浅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构成特点浅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构成特点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2014101起正式施行。届时,年度报告制度将正式取代以往的企业年检制度,企业应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101日起,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向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向市场主体开放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申报、查询服务。

    一、企业年度报告公示

    (一)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要求

     1、报送时间及方式: 

        2013年度报告时间:2014101日至2015630

        2014年度报告时间:201511日至2015630

     2、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上述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企业发现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每年630之前完成更正。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二)企业年度报告操作流程

      1、输入网址:http://gsxt.saic.gov.cn

      2、点击“东北|吉林”;

      3、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

      4、按要求填好点击“登录”;

      5、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报”;

      6、选择“年份”后,点击“确定”

      7、按要求填录后点击“提交并公示”;

      8、点击“确定”。

     

    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

    (一)企业公示内容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201431930日期间,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12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101日以后,上述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在信息形成20日内向社会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操作流程

     1、输入网址:http://gsxt.saic.gov.cn

      2、点击“东北|吉林”;

      3、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

      4、按要求填好后点击“登录”;

      5、点击“其它自行公示信息填报”;

      6、按要求填录后点击“保存并公示”;

      7、点击“确定”。

     

    三、用户查看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操作流程

      1、输入网址:http://gsxt.saic.gov.cn

      2、点击“东北|吉林”;

      3、输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后点击“搜索”;

      4、输入“验证码”后点击“搜索”。

     

    四、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商部门将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由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1、企业未如期申报年度报告
          企业未依照《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2、企业未及时公示即时信息
          企业未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3、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相、弄虚作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发布时间:2014-10-17        信息来源:吉林红盾网 &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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